一女子发现丈夫经常与陌生女子开房,便将陌生女子告上法院,要求对方退还“开房费”等众多费用共计12万余元

韩女士称,她与丈夫汪某于8年前登记结婚,原本恩爱有加,万万没想到,比她小12岁的零零后女孩何某的出现,打破了夫妻二人的感情生活。
原来,某次,她翻看汪某的手机时,发现汪某频繁给何某转账转款83612.09元,还送给何某各种包包、项链、戒指、手表、iPad等礼物共9873元。除此之外,何某与汪某仅开房费用便花费14403元。
当被发现后,汪某更是直接大方地与何某过起了同居的生活,何某更是居住着汪某租赁的房子,其中租赁费和中介费共计17460元。
韩女士认为,汪某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,擅自处分上述共同财产,处分行为无效。
而且,何某在明知汪某有家庭,且有一双儿女的情况下,仍然与汪某保持不正常的男女关系,破坏其原有家庭,违背公序良俗。因此,韩女士要求何某返还上述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。

1、韩女士是否可以以不知情为由,要求何某返还财产呢?
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,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当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。
而且,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,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。
本案中,汪某向何某转款的行为均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,又未经韩女士同意,已经损害了韩女士的利益,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,故该处分行为无效。
民法典第157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按照上述规定,首先,汪某通过微信支付、转账、红包等方式向林某转款总计94037.09元,扣除何某向汪某转款12415元,剩余81622.09元,何某应予返还。
其次,汪某给何某购买项链支出1090元,购买戒指支出362元,购买IPAD支出3243元,购买手表支出2179元,购买包支出5500元,汪某为林某租房费用15160元,因林某自认由个人居住且使用,以上费用林某应予全部返还。
另外,汪某与何某居住酒店,产生费用住宿费用14403元,因汪某自己也曾居住,故应由双方共同承担,何某应返还住宿费用的50%,即7201.5元。
综上,何某应返还的数额总计为116357.59元。
核算完毕后,何某对应予返还金额提出异议,何某认为,汪某给她的花销系自己先付的现金,然后由汪某转账,因此,这部分资金不应返还。而且,汪某给自己买的手机,也是因为摔碎了自己同等价位的手机的赔偿行为。
但是,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,若举证不能,将要承担不利后果。
然而,何某提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,只能证明自己的消费,不能证明自己垫付现金,然后由汪某进行转账。并且,何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手机由汪某损坏。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何某于十日内返还韩女士116357.59元。
2、汪某的这种行为属于婚内出轨行为,如果因此韩女士提出离婚,法院应当准予。
按照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首先应当进行调解,但是行为人如果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对此,有网友认为,汪某婚内出轨他人,应当净身出户。
但是,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出轨一方应当少分财产,一般情况下,都会主张协商分割,协商不成,请求法院判决。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,应当按照照顾子女、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,酌情多分财产。
3、最后,何某本来应该有着大好的前程,但其却偏偏选择歪门邪道,最后导致自己身陷囹圄,不得不归还他人的财产,属实不齿。希望本次法官的公正严明的判决,能够警醒她时刻洁身自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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